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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解读

时间:2017-05-25  来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审:张津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会议精神,4月26日,市工商局印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具体措施》),出台22条政策措施,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对标发达地区,深挖政策资源潜力,进一步简政放权、活化政策、提速增效、优质服务。为了便于创新创业者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理解具体措施,市工商局现对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1.问:新出台的《具体措施》与以往出台的政策措施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是在201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主要有四个主要特点:    

范围更广。《具体措施》全文共计22条具体措施,涉及企业名称改革、下放审批事权、放宽行业限制、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商标服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支持国企改革、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等十方面内容。    

内容更接地气。对社会关心的比如养老院、经营性教育机构登记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具体措施》中的内容更多体现的是“自主”和“自助”。如,推行企业名称负面清单+承诺制的企业名称登记模式,开放企业名称库,由申请人自行查询比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名称由企业自主选择使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报送,无需现场申报。    

支持力度更大。如,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兴业。允许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企业,使用科技成果持有人的姓名作字号,其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措施更便民。如,打破属地登记界限,在各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开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个登记网点通审通办登记试点,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就近领照。    

2.问: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具体措施》有哪些具体体现?    

答: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是下放两方面事权:下放企业名称登记权限。对冠以“长春”、“长春市”的企业名称,由县(市)、区(含开发区)属地登记机关直接予以核准;简化流程,变“一审一核”制为“审核合一”制。下放审批事权。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下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局直接办理营业执照;2000万元以上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市局或者区局办理营业执照。县(市)、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委托登记方式,将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权进一步下放至各工商所直接办理登记。    

第二,是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推行负面清单管理。为提高名称核准效率,将申请冠以“长春”、“长春市”的企业名称,直接下放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属地登记机关核准。为最大限度释放企业名称资源,对企业名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向申请人开放名称库,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名称由企业自主选择使用。    

第三,是继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针对创业平台实行工位、卡位注册;对于一些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企业注册的问题,制定了具体解决措施;对创业企业提供秘书公司服务方面,给予明确的政策扶持。    

3.问:《具体措施》为方便百姓提供了哪些便利化内容?    

答:按照长春市“一门式、一张网”政务改革的要求,以及社会大众对创业的期盼,《具体措施》从三个方面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    

(1)打破属地登记界限,在各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开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个登记网点通审通办登记试点,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就近领照。    

(2)依托网上登记大厅业务系统,不断完善功能,全面构建企业设立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指导与网上审核登记新模式。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后的登记申请,只需一次性到窗口递交审核后的文件即可同时领取执照。    

(3)积极申请筹备设立商标注册受理处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试点,为我市企业注册商标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服务。    

4.问:在去年出台的政策中,提到了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今年在政策中仍然提到了,两者之间有什么关联?    

答:今年出台的《具体措施》中有关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的内容是对去年出台的相关政策的深化,是根据一年来登记实践和对发达地区经验的总结。《具体措施》对住所登记中有关产权证明进行了细化: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对租赁大型商场、超市、宾馆等产权明晰的单位的部分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直接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可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租赁大型写字楼的,可由大厦物业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产权证明;    

(5)由长春房地集团等国有公用住房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可由该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6)经人民法院裁判,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其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房屋产权证明;    

(7)依法经拍卖取得的房屋,可以其拍卖成交确认书作为房屋产权证明;    

(8)历史遗留的政府、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供职工居住使用的房屋,可凭其房屋调配证等房屋产权证明进行登记。    

5.问:《具体措施》中对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有哪些新举措?    

答: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按照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2号)精神,借鉴天津、杭州等地经验,允许各级政府确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和孵化器平台管理部门依法设立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动漫游戏设计类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受委托提供代理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度报告申报、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件等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其名称中可以用“商务秘书服务”字样表述行业特征。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开设“创业创新”基地,对平台管理企业享受商务秘书企业上述同等待遇。在集群注册和托管企业“一址多照”登记基础上打造 “一室多照”升级版,允许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企业、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设计等现代服务产业,利用同一个房间注册多个上述行业的市场主体。    

6.问:新政策中对放宽行业限制、支持新兴行业发展有哪些新内容?    

答:(1)依据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放开经营性养老机构的登记限制,允许与养老事业经营有关的市场主体,申请核定“养老院经营”“养老产业投资”“养老园区建设”等经营范围,并且实行先照后证管理,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需再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养老机构的行政许可方可经营。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允许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名称使用“融资租赁”字词,经营范围按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核准,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业务,严禁非法集资”提示语,发挥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警示提醒作用。    

7.问:在支持多元化投资方面,工商部门有什么新举措?    

答:(1)针对我市大专院校多、科研单位多、科技成果多的实际出台政策,为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铺设更顺畅的绿色通道。一是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兴业。允许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企业,使用科技成果持有人的姓名作字号,其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不受投资比例限制。二是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发挥品牌效应。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出资设立的科技型和科技成果转化类企业使用科研院所的简称作字号,例如:光机所、应化所、吉大、工大等。三是提升绿色通道功能。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对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一律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对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依法予以登记。    

(2)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允许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8.问:在新常态下,工商部门在支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方面有什么新措施?    

答:针对我市作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比重较高的实际,将支持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本次出台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允许改制为公司的国有企业使用原名称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词,并对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全程指导服务。    

9.问:市工商局在围绕品牌经济发展、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对品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上,有什么新的工作目标?    

答:(1)市工商局积极申请筹备设立商标注册受理处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试点,为我市企业注册商标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服务。优化商标专用权运用服务,搭建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及企业之间的联系平台,为意向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提供政策指导和跟踪服务。    

(2)市工商局在《具体措施》中明确,深入挖掘具有地理和人文特色农产品信息,指导进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鼓励和引导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和农户,试点推广运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商标+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指导和扶持涉农企业和农户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区域农产品品牌整合和商标品牌集群建设,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推进精准扶贫,加快推进商标富农目标。    

(3)市工商局将商标培训向企业和社会推广扩展,组织10期培训班,通过线上线下面向企业开展商标业务培训1200人次。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开展商标富农、地理标志、商标质押及老字号商标保护等特色专题培训,促使企业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帮助企业加强商标规划、管理和保护意识及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10.问: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具体措施》中有哪些措施?    

答:依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改革对企业的监管方式,由原来的巡查监管改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今后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统一部署的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全部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可能产生的违法倾向,通过指导纠正、法规宣传、政策诫勉、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帮助其纠正或避免违法行为发生,提升监管效能。    

11.问:全面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办事“一次不用跑”,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答:市工商局通过合并审批环节、优化技术流程,使原先需要在窗口办理的事项实现“数据网上行”、“业务网上办”,由“面对面”到“键对键”,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具体有4类业务办理“一次不用跑”。    

(1)企业名称登记。实现冠“长春”“长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由企业自主网上申报、网上自动查询比对、网上自动核准反馈,非前置审批事项企业名称申请人无需现场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与企业登记同步运行。    

(2)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登记。实现名称预先核准与设立、变更登记同步运行,申请人无需单独办理预先核准。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报送年度报告,无需现场申报。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报送年度报告,无需现场申报。个体工商户自愿现场提交年度报告,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当场办结。    

12.问:办理哪些业务“最多跑一次”?    

答:通过优化办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办事时限,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事事项,分类实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主要有:    

(1)网上申请、网上审核通过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人现场提交网上审核通过的登记文件,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换照。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3)增领营业执照副本。申办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增发营业执照副本。    

(4)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办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补发营业执照或集团登记证。    

(5)“五证合一”赋码换照。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赋码并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6)企业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公司清算组、公司增设分公司、公司更换董事和监事及经理备案。申办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备案通知书。    

(7)广告发布登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发放《准予(不予)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    

(8)企业年报联络员确认备案。申请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联络员确认备案。    

(9)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企业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10)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动产抵押登记书。    

(1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申请人现场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办结。    

(12)企业档案查询。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提供企业电子化档案查询、打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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