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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18-03-22  编审:地税局  点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九台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九台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九台区地方税务局网站和我局办税服务厅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九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九台区地方税务局网站和我局办税服务厅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我局办税服务厅查阅点公开两种形式。  

我局办税大厅位于:新华大街63号  

办税大厅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机构  

九台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新华大街63号  

3.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九台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  

(1)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受理机构根据所申请信息的特殊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5.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所属地税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所属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条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本机关及所属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条例》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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